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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讯(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晨迪) 高温来袭时,高温津贴成了广大劳动者关心的话题。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市政协委员、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

王劲夫表示,首先,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次,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所以,拖欠高温津贴就是拖欠工资,后果非常严重,在法律上,拖欠高温津贴可能面临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同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离职。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包含高温津贴)报酬外,还应进行经济补偿,并可能要求支付赔偿金。他还表示,酷暑季节,很多单位会以物质和经济慰问,告诉劳动者这是高温津贴。但两者在法律上截然不同。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其实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高温津贴是工资性质,是法定支付义务;防暑降温费是福利性质,无法定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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